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省德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备案事项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时间:2025-10-14
吉林省德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孙胜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虚假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徐中林于2006年7月11日设立登记。徐中林出资10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孙胜任监事。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年检,于2009年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备案信息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在2003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申请人孙胜出资、经营长春市亚盛艺术家居木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孙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承诺书、证言,以及企业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孙胜身份作备案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孙胜身份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6年7月11日办理的孙胜监事备案事项应予撤销。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拟撤销2006年7月11日你单位关于孙胜的监事备案。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10月11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w/gsgg/202510/t20251013_9334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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