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举办第二届价监竞争能力提升活动 广东省5宗优秀典型案例入选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0-14
9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福建厦门举办第二届价监竞争能力提升活动现场评审,总结交流各地监管执法经验做法,现场展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案例,并发布《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4)》。
活动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在部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对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提出明确要求,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主动担当作为、抓好贯彻落实。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依法纠治违法行为,着力促进企业之间有序竞争,以良性竞争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常态化监管,提升法治、信用、智慧监管水平,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不断优化竞争环境。;要以此次价监竞争能力提升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强保障。
活动现场评选出10个优秀案例和23个典型案例,广东市场监管系统共有5宗优秀、典型案例入选。其中,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入选优秀案例,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汕头市某燃气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案”、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佛山市某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围油栏服务费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深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虚假评价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广州市蔡某某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入选典型案例。
下一步,广东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推进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优秀典型案例
一、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18年起,当事人运营“某茶”网站、手机应用程序和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平台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平台自售和卖家寄、挂售两种。当事人通过价格指数平台这一载体,使用误导性的茶叶价格趋势图标示价格信息,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做出错误决策,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汕头市某燃气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案
汕头市某燃气建设有限公司为新建商品房用户提供“IC卡表”和“物联网表”两种燃气计量表具。其中,对安装“物联网表”的用户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费用。而根据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案发止共收取“物联网表”费用7308户,共计149.65万元。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违规收取“办理过户”费0.8万元、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150.75万元。
三、佛山市某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围油栏服务费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为客户内设港口码头提供围油栏服务,并签订《码头油船围油栏服务协议书》,约定以保底形式进行服务费用结算,经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3日至2023年7月23日期间,除2022年1月份围油栏使用费为据实收取外,其余月份因客户码头的船次有限,服务数量未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均按照保底价格进行服务结算。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多收价款13.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13.12万元。
四、深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虚假评价案
当事人通过群发虚假中签短信进行引流,误导消费者认为今日惠商城消费券与各地政府消费券存在关联性,同时在商城界面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库存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折扣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五、广州市蔡某某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在街面以送小礼品做推广为由,引诱群众通过手机微信识别扫码点赞后进行抽奖,再以免费兑奖为由套取群众身份信息,引诱签订协议、安装无合法资质的网上购物商城APP进行充值消费。当事人在抽奖前并未公示抽奖的奖项设置、奖品类型、奖品数量、兑奖条件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4万元。
原文链接:https://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478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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