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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660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11-18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卫提主字〔2024〕第57号

  韩萍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各医院设立护工站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关于护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护工(护理员)是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之一,应当经过规范培训,具备基本的生活照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护士指导下为患者提供简单生活照护等服务的辅助人员。(护工)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我省积极推进,鼓励医院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护工的培训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生活照料服务。目前,我省部分医院引入第三方服务公司,制定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培训考核规定、岗位说明书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积极探索病房陪护综合服务模式,但考虑到我省地区间经济水平差异、人民群众的文化信仰以及自身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病房陪护服务。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对“全省各医院设立护工站”建议的答复。2020年,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配备一定数量、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2023年,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按需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协助提供清洁、饮食、排泄等生活照顾服务。

  对“落实促进就业及创业扶持政策”建议的答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北省“十四五 ”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等文件,将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老年人陪护等专项职业能力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支持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和在岗人员通过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引导培训资源向养老服务业集中。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推动医疗护理员发展,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9日

  领导签发:高丽君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0311-6616571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jyta/40333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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